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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47页(10760字)

保险一词是在17世纪首先从英国传入中国的。英女皇伊丽莎白在15世纪颁布的诏书中对保险作如下表述:“保险是将损害由少数人的重负担变成多数人的轻负担。”这一古典定义高度概括了保险的特定含义,至今仍为世界各国保险界所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人们为应付由于特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所建立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根据合理的计算,可使一家一户独自承受的意外损失,由千家万户事先交付的一定保险费来共同承担。

一、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约在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古埃及的石匠互助基金组织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解决石匠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此后,古希腊有些分别由宗教信仰相同或同行业的工匠组成团体,每月交付一定的会费,当参加者遭遇某项不幸时给予救济。古罗的丧葬互助会,以会费支付丧葬费及遗属救济金。这类为个体和群体利益而采用的救灾和损失补偿方法,是人寿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原始形态。中世纪欧洲城市各种行会对涉及死亡、贫困、疾病、衰老、伤残、盲哑、丧失家属、房屋损坏、火水灾、船舶沉没、人身事故及财产事故进行的互助、互济活动,则是人身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其他损害保险的萌芽。德国的人身保险“死亡合作社”,英国的“友谊合作社”,意大利的公债储金会组织,属于年金保险的萌芽。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具有保险性质的船货共同分担风险的“共同海损”原则及船舶抵押贷款、货物抵押贷款。

公元14世纪前后,由于海运和贸易的迅速发展,贷款和损失保证逐渐分成两个独立的行业,开始建立正式的保险经营业。意大利的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船舶航程保单,承担圣·克维拉号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保险。这是人们目前所知的最早的一份保险单。14世纪以后,海运保险由意大利传至葡萄牙、西班牙,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随着帝国主义对海外殖民地的掠夺和海外贸易、航运的发展,伦敦的伦巴第街逐渐成为英国买卖保险契约的活动中心。17世纪中期,开始出现经营保险的独立组织。如1667年伦敦巴蓬的房屋火灾保险行(1681年该行改为合伙经营的火灾保险公司),1676年成立的“汉堡火灾保险社”,1693年英国人E·爱德蒙·哈莱制定第一张按复利计算的死亡率表,1746年德国出版了关于生命的概率论着作,1840年出现保险公司的经验死亡表,把人寿保险建立在科学计算的基础之上,从而形成现代保险业。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完成和新兴工业的发展,工业风险不断增加,汽车险、航空险、海上石油开发险、卫星险、核电站险、信用险、政治保险等应运而生。随着保险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责任的加重和风险的相对集中,又出现了分散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机构(如“科隆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并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英、美、德、瑞士等形成国际保险市场;“亚非保险集团”、“阿拉伯再保险集团”等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保险机构也应运而生。保险业在世界各国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纽带作用日益增强。从20世纪50年代起,大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的保险业务与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相结合形成了危险管理部门。保险业为适应大企业的加强经营管理、分散危险的需要,从传统的保险业中派生出一种将现代保险业与科学技术以及数理科学、企业科学管理密切结合的现代危险管理行业。

二、中国早期的保险业

中国现代的保险业虽然是从外国传入的,但保险的原始形态早已有之。中国历代君主大都建立属于物资储备性质的粮仓制度,用以“丰年储备,荒年放赈”。远在2000多年以前,中国商人就在滩多水急的长江航运中创造了危险分散的办法,将本船货物可能发生的危险,分散到其他船只,万一本船发生沉没,其损失就由多条船只共同分担。中国古代的这种物资储备和危险分散的办法,实际上已孕育了保险的胚胎。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制度统治下,闭关锁国,贫穷落后,现代形态的保险长期没有形成。1805年,英商“广东保险社”(Canton Insurance Society,也有译为“谏当保安行”)在广州成立,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我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专为在华的外国商人提供保险保障。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以后,西方列强纷纷来华,凭借不平等条约和在华特权经营贸易、金融、保险,不断扩大经济侵略。当时在中国开设的外商保险公司,以上海为中心,不断把其触角伸向内地各口岸城市。这一严峻事实,激励起中国人民振兴图强、自办民族保险以维护权利的爱国意识。1865年,由闽粤商人组建的第一家民族保险机构“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一统天下,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但是,旧中国处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虽然先后有所发展,但资力薄弱,经营管理落后,处处受制于外商保险公司,保险市场长期为外商资本所操纵。据解放前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统计,1948年上海市共有保险公司241家,其中华商178家,外商63家,而当年保险费收入外商几乎占了70%。到国民政府在大陆苟延残喘的最后年头,通货恶性膨胀,百业凋敝,民不聊生,中国的保险业实际上已处于奄奄一息的地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49年8月,陈云同志在上海主持召开了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会议的金融小组在分析了当时保险业的现状以后,一致认为有必要筹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国营保险公司,并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筹建。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以“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作为发展中国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并在会后向中央提出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报告。报告由当时任中财委副主任的薄一波同志亲自批复:“中央同意搞保险公司”。1949年10月20日,全国性的国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并在全国各地陆续设立分支机构。随着对原有保险公司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新型的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中国保险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独立自主的保险市场取代了长期为外商资本所垄断的保险市场。

保险事业的发展及其管理体制,是与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头十年,保险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国内保险业务方面,开办了国营企业、合作社、公民个人的财产保险、物资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各类业务。自1951年起,经政务院批准并颁布法令,对国营企业、合作社等的国家和集体财产实施强制保险。与此同时,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在各地农村逐步开办了牲畜保险、棉花保险等各种农业保险。人身保险方面,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因而推动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含保险、储蓄两全性质的简易人身保险的迅速发展。但是,正由于当时保险业务大面积、高速度的发展,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管理跟不上、业务混乱的现象。尤其是在农村,由于群众对保险还不认识,农村土改刚完成不久,许多农民还无力负担保险费,导致有些地区在动员农民参加保险时,一度出现强迫命令的现象。1953年,根据中央决定,停办农村保险,整顿城市业务。到1954年,农村保险又随着农村经济的好转得到恢复;在城市,则大力发展以集体经济和公民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涉外保险业务方面,除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外,还在业务制度上进行了改革。例如在外贸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改变了旧中国的进出口货物都在国外办理保险的局面,使进口货物基本上在国内办理;出口货物逐步争取到凡是去港澳地区的业务全部在内地保险,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70%以上在国内保险。又如将原来沿用的英国的海洋运输保险单改为由中国自行设计制定的保险单,以明白流畅的文字表达承保的责任,并以中文为主,英文为辅,这一改革引起国际保险界的注目。此外,多次降低保险费率,简化保险手续,受到了外贸等有关部门的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头十年的实践表明,保险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着明显的作用。通过赔款和保险金的给付,既有利于国民经济各个环节填补因灾害遭受的损失,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克服因生、老、病、残、死等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又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减少了银行信贷的计划外支出,还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通过贯彻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对保户有重点地进行防灾安全检查,向消防、交通、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拨付防灾补助费,加强安全设施,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实践还进一步表明,积极发展涉外保险业务,是中国对外经济往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大大节约国家保险费的外汇支出,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同时还可通过涉外保险的各项工作,团结海外保险机构为祖国建设服务。

1958年,中国保险业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受到刮“共产风”的影响,遇到了困难和挫折。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通过《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管理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即停办”。从1959年起,全国除上海、哈尔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并经中央同意维持原状外,其余各地都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带来了消极后果。首先,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缺少了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渠道,取消了保险基金的积累,削弱了可以用于补偿意外损失的后备力量。其次,长期中断国内保险工作,在社会上、国际上也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给以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增加了困难。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事实上成为只在沿海若干口岸办理涉外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仅存的涉外保险业务又受到严重的冲击。在极左思潮影响下,有人竟提出要“砸保险”。迫于形势,远洋船舶保险首先停办。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由于是对外贸易价格的组成部分,无法全部停下来;国际再保险业务由于业务具有连续性,也无法全部停下来。正当涉外保险业务面临萎缩的时候,发生了中国进口白金在国外机场遭窃损失的事件。周恩来总理在追查有关责任听取保险公司汇报时,对“砸保险”的错误言论给予严肃批评,并指出保险是对外联系的一个渠道,还是要办下去。为了贯彻落实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保险公司重新组织力量,加强了领导,充实了专业人员。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尽量参加各种对外贸易谈判,并参加每届广交会,努力争取拓展进出口保险业务;另一方面,研究并制定了对外分保方案,扩大对外联系面,加强了国际同业交往,积极参与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及其他国际保险组织的各项活动,从而使涉外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逐步纳入正轨,并得到一定的发展。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中国保险事业带来新的活力。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要“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凡需赔偿外汇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改收外币。保险公司所得的利润,不再上缴财政,留作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基金。为了使企业和社队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停办20余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从此中国的保险事业重又走上了充满生机的发展道路。

恢复国内保险,原计划通过试点、三年逐步恢复,实际上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内推开。197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出《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通知》除要求各有关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参加保险外,根据当时企业开始扩大经营自主权的实际情况,强调“过去对于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由财政解决的做法需要作相应改变”,要求企业以交付保险费为代价,将这种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使企业有效地排除由于遭灾受损所引起的种种困难,把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转化为按年度固定支付少量保险费,以利企业本身的经济核算。企业财产保险首先恢复后,业务迅速扩大。1982年2月,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时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同时,也是积聚社会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国务院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这一工作,并给予大力支持,注意经常总结经验,使中国的保险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

1984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针对中国的保险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规模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还远远落后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需要的情况,就加快发展保险事业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写了报告,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实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工作社会化,广泛开展水陆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扩大涉外保险业务等六点意见和需要采取的几项措施。国务院在批转这个报告时强调:“实践证明,保险是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好办法,是支持和保障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我国是大有可为的。”并且指出,“目前我国的保险还是一项新兴事业,尚未引起普遍重视,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国务院还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管理体制,扩大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全面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中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除企业财产保险外,面向社会和广大居民的各种财产保险陆续举办并得到迅速推广。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对解决机动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有好处,对车祸的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足以克服困难所需的资助,因此,这种具有保障广大群众利益、有助于社会安定的保险,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有些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实行了法定保险。为使家庭财产保险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服务,1983年又推出新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由于这种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不论在保险有效期内是否支付赔款,原来交纳的保险储金到期后均如数退还被保险人,因而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人身保险业务是在1982年开始恢复办理的,首推险种是简易人身保险。为了解决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集体企业的养老问题,并探索退休养老制度的新途径,1983年又试行了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养老保险,有些地区还同时试办了养老保险的附加医疗保险。以后陆续推出的险种有:为适应富裕起来的农民和城乡个体劳动者需要的个人养老保险;为配合计划生育实施开办的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独生子女的两全保险、母婴安康保险等;为保障劳动风险较大的行业职工的安全,对建筑工人、煤矿工人开办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近年来,为适应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陆续推出了以汽车驾驶员、旅游人员、轮渡旅客、飞机乘客、大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多种多样的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多年来的努力,举办人身保险的实际效果已逐步为人们所认同。

在涉外保险业务方面,1979年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除继续发展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航行远洋的船舶保险、航行国际航线的飞机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等业务外,还开办了新的险种,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如为适应多种形式对外贸易的需要,开办了“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保险业务;为支持引进外资,适应客观需要,开办了投资风险即政治风险保险、近海石油勘探与开发保险等。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开办的核电站保险、卫星发射保险等,受到国际保险界的瞩目。开办这些具有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特点的保险业务,既在实践中培养了素质较高的保险专业人才,也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现代化建设。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后,如何办理农业保险的问题迅即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民以食为天”,解决12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稳定社会的首要问题。因此,开办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从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办了水稻、小麦、棉花、烤烟等种植业保险,马等大牲畜、等家畜家禽以及沿海滩涂的对虾、扇贝等的养殖业保险。通过较大范围的试办,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农业保险所经历的道路,农业保险长期之所以收不抵支,发展缓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总是难以兼顾的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是各种自然灾害,危险的波及面大,损失概率不易确定,存在“保险费率高了农民保不起,低了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矛盾;加上农村分散,在经营管理上难度也较大。从中国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通力合作,采取政策性专业经营将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向。

纵观中国保险业务,自1980年恢复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

1.长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已经打破,中国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到1997年上半年止,保险市场主体有:

全国性保险公司6家,即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49年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集团内有三个子公司,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88年成立,总公司设在深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1年成立,总公司设在上海),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1996年批准成立,总公司都设在北京)。

区域性保险公司5家,即新疆自治区建设兵团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公司本部在乌鲁木齐),华东地区的天安保险公司(1994年成立,公司本部在上海),长江流域的大众保险公司(1995年成立,公司本部在上海),西北地区的永安保险公司(1996年成立,公司本部在西安),中南地区的华安保险公司(1996年成立,公司本部在深圳)。

香港地区保险公司经批准在内地营业的1家,即香港民安保险公司(1992年起先后在深圳、广州、海口设点营业)。

外资保险公司4家,即美国友邦(1992年设立于上海,1996年在广州地区也开始营业),日本东京海上火灾(1994年设立于上海),由中国、加拿大合资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1996年成立于上海),瑞士丰泰财产保险公司(1997年成立于上海)。还有已批准营业的外资保险经纪人公司,即英国塞奇维克(1993年设立于北京)。

此外,约有1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77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大连等地设立了119家非营业性的代表机构。说明新兴的中国保险市场越来越引起众多外国保险公司的兴趣。

2.保险业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了市场的活力,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全国总保险费收入1992年为32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98%以上。1995年,全国总保险费为601亿元人民币,1996年为782.89亿人民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1995年为79.12%,1996年降为71.7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是市场竞争机制带来的必然的正常现象。应当指出的是,全国总保险费收入绝对数历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这在国际上是很少有的。说明中国保险业的这块蛋糕不是简单地被分割,而是越做越大了,越做越吸引人了。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险种从简单到复杂,技术从幼稚到成熟,业务规模从小到大,保险专业队伍从少到多,特别是近年来通过推广营销机制,加强售前、售后服务,扩大宣传等一系列措施,广大人民的保险意识逐步提高,这就为业务的不断高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3.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于维护保险经营秩序的稳定,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原来在“非银行金融管理司”下只是一个保险处,现已升格成立了“保险司”,而且还在充实保险专业人员,体现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正在日益加大。

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得益于人民生活的日益改善。但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到80年代才重新起步,与国际比较,差距甚远。据瑞士《西格玛》杂志最近公布的统计资料,1995年全世界78个国家和地区收入总保险费为21434亿美元,其中排行第一为日本,6372.56亿美元,第二为美国,6239.76亿美元,第三为德国,1650.51亿美元。中国大陆排行第二十一,仅73.68亿美元。中国台湾地区排行第十四,143.97亿美元,韩国第六,599.89亿美元。按照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比较,日本第一,为5088.3美元,瑞士第二,为4507.2美元,美国第三,为2372.2美元。中国大陆人均保费仅6.1美元,排行第七十六,台湾地区为678.5美元,排行第二十五,韩国1337.6美元,排行第十五。按照保险深度(保险费/国民生产总值)比较,南非第一,为15.47%,韩国第二,为13.16%,日本第三,为12.76%。中国大陆排行第六十六,为1.17%,台湾地区排行第十六,为5.63%。

上述统计一方面表明中国保险业的落后,但另一方面又说明拥有12亿人口的中国保险业蕴藏着巨大的潜力,鞭策我们要抓紧开发,迎头赶上。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5年曾宣告:“中国是世界上现在仅存的一块保险宝地”。世界银行也预测,到2000年,中国保险费总收入可达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九五”期间的重要问题是,要充分认识并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于发展保险业的主客观条件,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抓住机遇,开拓进取,进一步深化保险体制的改革,完善保险立法,认真规范保险市场,继续培育并逐步增加市场主体,建立并巩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的保险中介制度。至于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规定,这是国际保险市场总的发展趋势。但是,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度通常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之一,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规定有一些特殊待遇。例如可以根据该国特点,制定发展该国保险业的政策目标,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保险市场。正是考虑到上述规定,并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制订了适度开放的政策。如对申请在中国营业的外资保险企业,必须先申请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在两年后才可提出营业申请,对于申请营业的外资保险企业必须考核其实力、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及其本国政府能否实行对等互利的政策。又如对于在中国营业的地区、业务范围也规定了一些限制。但必须认识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是有时间性的,即所谓有个“过渡期”。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如果把发展保险业的希望长期寄托在国家政策的保护伞下那是不切实际的。积极的态度应当是:一方面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引进“外智”,无论是产品设计、市场营销,还是业务经营、管理技术,只要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就应当结合国情,深入研究,把外国好的东西学到手。另一方面应当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适度开放的同时,通过深化改革,自我完善,增强实力,以迎接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挑战。历史上闭关锁国的教训必须记取,但旧中国保险市场受洋人摆布的局面,在今天决不会重演。此外,我们还须看到,对外开放是双向的,中国保险业当前还要为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大显身手做好充分准备。可以相信,中国的保险业在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指引下,终将跻身于世界发达国家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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