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65页(399字)
“有效保险合同”的对称。失去法律效力的、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是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无效,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条文规定的无效。投保人以已发生的事件作为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任何可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等,属于法定无效。按无效的范围大小来区分,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即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即保险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按其无效开始的时间来分,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之分。自始无效即合同一开始订立即不具备生效条件,如投保人采取欺诈、故意捏造虚假情况,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真象等不诚实行为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失效是保险合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而使合同失去效力,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已经消失或企业已经关闭、停产、转产时,保险合同开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