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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0页(601字)

共同海损理算人(或机构)对受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根据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对损失和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和计算,并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过程。其一般步骤是:①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指定理算人确定共同海损,对受损船、货进行检验,并提出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②货方为及时提货与船方签定共同海损合约,提供海损货物价值单,缴纳保证金或保证书。③船方汇总上述各项理算资料交给委托理算人进行理算。④如各方对理算结果无异议,按理算结果由有关方面进行摊付结算。由于海上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性活动,当事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而各国对共同海损理算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出现法律冲突。为统一使共同海损理算工作有所遵循,在19世纪中叶,由欧美国家有关行业的代表开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性的共同理算规则,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项规则又于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做了多次修改,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因而形成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四个文本共存的局面,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一。但在当今实际业务中,几乎都采用1974年文本。中国远洋海轮的提单和海洋船舶保险单上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按照197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作依据,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理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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