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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招标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5页(357字)

英国保险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有关船舶修理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指定受损船舶在何港口修理,对被保险人选择的修理港口和修船厂也可行使否决权;保险人行使否决权后,可以通过招标或重新招标来修理船舶;除招标邀请发出后立即被接受的情况之外,保险人应补偿被保险人在等候保险人要求招标时所花的时间损失,即从发出招标邀请到接受投标为止这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维持费用。其补偿规定的具体计算办法,是以保险价值为基础,每年补偿30%,按实际天数计算。该条款对这项补偿还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此项补偿应扣除共同海损和从第三者责任方获得的滞期赔偿;二是在被保险船舶是因非保险事故而受损,保险人对修理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补偿也应按相应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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