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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管护保险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47页(286字)

从事林木保险活动的民间保险组织。具有互助合作性质和民办性质。通常有村办、乡办两种。其特点是:林木保险与管护并举,保险人从投保人处收取保险费,对林木发生的意外灾害给予经济补偿,还组织护林人员进行林木管护,以保证林木正常生长;按林木株数计算、交纳保险费并进行经济补偿;自筹资金,实行自防自救,一般与保险主管部门没有联系,具有独立性;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及岗位责任制。林木管护保险社,属于“小保险”之列。其存在有利于制止乱砍滥伐、促进植树造林,有利于减少家庭护林工日,提高林木管护效益,具有不可低估的生命力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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