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9页(232字)
亦称“执行保证”。保证人应供货方或劳务方、承包人的请求,向买方或业主方出具的履约保证承诺。担保供货方、劳务方和承包方诚信、善意、及时地履行合约。倘若履约责任者日后未能按合约规定及时发运货物、提供劳务或完成所创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义务,则保证人将向买方或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保证金额的罚款,作为对其损害的补偿及对义务方的惩罚,或由保证人负责安排履约。履约保证的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