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资产评估法规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84页(1919字)

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着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为了确保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益,凡在资产评估管理及评估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法规规定的,均应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舞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酌情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酌情对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1)警告

(2)停业整顿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被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欲再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重新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申请及审批手续。

此外,还应没收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追缴其非法所得。

4.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行使处罚权力机关的分工

(1)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2)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被委托的部门)工作人员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按行政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税后利润、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