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9页(258字)

选举活动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广义是指选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包括国家对选举事务的安排、管理和主持,政党和候选人的参选、竞选活动,选民的投票行为,以及社团、新闻媒介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等。狭义的选举活动仅指候选人或参选党派以当选为目的的争取选票活动。如日本有的宪法学家就将选举运动定义为:对特定议员的选举,以有利于特定人当选为直接目的,而与多数选举人交涉的连续行为。现代各国普遍重视对选举活动的法律规则,对选举经费的开支、竞选宣传形式、拉票手段等均予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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