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9页(460字)

办理选举事务的组织和机关。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狭义仅指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和全体选民办理选举事务的机关,其广义在此之外还包括候选人、政党和选民建立的参加选举或辅助选举的组织。一般情况下,选举机构是就其狭义而言的。选举中选区的划分、选民登记、选举日的确定、计票监票、受理选举控告等均要由选举机构来完成。这种意义上的选举机构通常还可以分为选举主持机关和选举裁判机关。前者如选举委员会等主要负责处理选举有关的行政事务,后者受理并裁判有关选举的争讼。但也有的国家将二者合而为一。我国1979年制定1995年第三次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均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于我国选举法规定其实施细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那么,各地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举工作指导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等也属于选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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