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内水面渔业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289字)

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第11条规定:(1)按照第7条的规定得到渔业许可者,在得到许可时,取得渔业权。(2)渔业权适用《水产业法》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的规定。(3)因旱灾、洪水等不可抗拒的灾害,明显地会给农地改良设施之本来目的带来重大障碍时,依据水面管理人之申请,道知事可以命令渔业权者采取消除渔业设施及其他必要措施。(4)在第3项的情况下渔业权者不执行必要措施时,水面管理者为维持农地改良设施,可以在最小的范围内代替执行,因此而使渔业权者受到的损失,水面管理人不负责赔偿。(5)关于第4项的代替执行,适用行政代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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