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共同渔业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235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10条规定:(1)只限于为谋求居住在一定区域内之渔业者的渔业经营方面的共同利益所必需时,方可批准经营共同渔业。(2)水产协同组合的组合员或渔村契的契员,可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该水产业协同组合或渔村契所享有的渔业权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3)为谋求一定区域内之渔业的发展及其居民的利益,可准许水产业协同组合或渔村契经营共同渔业以外的渔业。在此情况下,所属组合员或渔村契员可以第2项规定为准从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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