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权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237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34条规定,被批准经营渔业者一年后仍闲置水面而未加以综合利用时,道知事可变更或取消其渔业权。第35条规定,未经注册之权力者的同意,不得分割,变更或放弃渔业权。第37条规定,当认为通过继承而取得渔业经营权者属第16条规定之情况,或无法经营渔业时,所属道知事须指定一定期限并通告继承人如不转让则取消其渔业经营权。第38条规定,渔业经营的批准一经取消,道知事须立即向已就该渔业经营权而注册的权利享有者发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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