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7页(821字)
原苏联水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平衡。苏联十分重视依法管理水资源。1937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曾作出《关于给水道和水源卫生保护的决定》。1959年,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利用地下水加强国家监督和保护措施的决定》,1960年又作出了《关于整顿苏联水资源利用和加强保护的措施的决定》。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也重视制定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规。如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1963年作出了《关于制止用未净化的废水污染莫斯科河及莫斯科市和州其他水域的措施的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1970年12月10日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这是苏联对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全面调整的重要立法文件。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苏联不断从防治污染、堵塞和枯竭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合立法。如苏联土壤改良和水利部、苏联卫生部和苏联渔业部,于1974年5月16日联合发布《保护地表水免受废水污染规则》,从保护生活饮用、文化娱乐和渔业用水的目的出发,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了适应海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苏联针对其管理特殊性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如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了《关于苏联大陆架的法令》(1968年2月6日)、《关于加重以有害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洋的责任的法令》(1974年2月26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了《苏联大陆架保护条例》(1974年1月11日)、《苏联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条例》(1985年7月15日)等。这些法规,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规定了一系列补充措施。此外,在保护水资源和保障其合理利用方面,苏联还经常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一流域或特定地区作出规定,进行专门法律调整。自1968年以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先后对防治里海、伏尔加河和乌拉尔河流域、黑海和亚述海流域、波罗的海流域的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贝加尔湖流域自然综合体,保护和合理利用塞凡湖自然资源等,多次作出了专门决定或制定了相应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