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9页(3921字)

1924年至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时期的宪法文件总称,也特指1977年的苏联宪法。

1924年宪法 1922年苏联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根本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Основной Закон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оюза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них Республик)。在红军击败外国武装干涉和平定白匪叛乱之后,苏维埃政权获得了巩固,1922年10月旧俄境内各民族国家苏维埃决定自愿组成国家联合,即为苏联。1924年1月31日,第二次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这部共两篇11章72条的宪法,宪法继承了苏俄1918年宪法的苏维埃原则,同时体现了列宁在一国首先建成社会主义和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联邦制的宪政思想。宪法第一篇是苏联成立的宣言,阐明联盟是权利平等的各民族的自愿联合,构成苏联的每一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二篇规定了国家制度:建立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部分构成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下,保留1918年苏俄宪法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享有立法权、命令权和监督权,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向它负责,其主席团有权停止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联盟的人民委员会是最高执行机关,负责国家管理;设立联盟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和对各加盟共和国的法律或法令是否合宪提出意见;联盟总检察署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在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判决时,有权就此向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异议;改组原肃反委员会即“契卡”为直属联盟人民委员会的联盟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在全联盟范围内行使反对反革命、间谍和土匪的特别权力。

1936年宪法 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制全面建立后的国家根本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因其反映斯大林的基本立宪思想,故又称为“斯大林宪法”。1924年以后,苏联实现了国家的巩固、发展和农业集体化,因而于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这部共13章146条的宪法。在斯大林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总结了自1924年以来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并在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了这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宪法把已经获得的成果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制宪的基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胜利的事实前提;宪法的阶级或社会基础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人和农民这两个劳动阶级的政治统治;宪法反映构成联盟的各民族和种族权利平等的国际主义原则;宪法具有真正彻底的民主主义性质,一切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不附带财产资格或教育程度等限制条件的基本权利,且注重权利的现实物质保障。反映上述这些特点,宪法的主要内容为:①国家结构形式上以主权的加盟共和国为基本构成单位组成联盟,各加盟共和国又分为不享有主权权利的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或自治州、市、区和村几级行政区域。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构成的两院制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由全苏公民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集两次;联盟的其他国家机关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作为全苏的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享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③在最高苏维埃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职权,它由主席1人、副主席15人(每一加盟共和国有1名)、秘书1人和委员16人组成;同时主席团也是苏联的集体国家元首,行使国家荣典权和礼仪权等权力。④最高行政机关为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向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部长会议主席为苏联的政府首脑。⑤最高司法机关为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各加盟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与联盟大体相同,自治共和国以下的国家机关则在产生、组成及职权上略有差异。这部宪法还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个人自由和一系列社会经济权利,并规定了保障公民真正享有这些权利所需的物质条件。

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与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有着明显区别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的典范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反映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本质特征。

1977年宪法 苏联成为“全民国家”时期的根本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在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成为与美国分庭抗礼的另一个超级大国,苏联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而在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上通过了这部宪法。它由序言和9编21章174条构成。序言回顾了苏联的国家发展历程,宣布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已成为全民国家。序言声明这部宪法继承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和1936年宪法的思想和原则,确认苏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确定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及社会主义全民国家的组织原则和目标。在主要内容上,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与1936年宪法大体相仿,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上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①政治和社会制度基础。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全民公决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以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维埃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但国家为每一公民发挥才能提供同等的条件;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巩固法制,扩大公开性原则等。②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其形式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但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允许个体劳动的存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保证社会财富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个人的创造性劳动的分配差异。③国家结构形式上仍采取加盟共和国的基本原则,但增加了自治专区、市辖区和镇的区域划分;各加盟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④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联盟、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以及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镇和村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人数相等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每届任期5年,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其职权,主席团的构成与1936年宪法相仿,但因自治共和国的数目增加,故其委员会人数由16名增至21名。⑤苏联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联盟、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部长会议,以及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由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苏联各部部长和各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对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⑥司法系统为由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的自治共和国以上的最高法院和自治专区以上的人民法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区(市)人民法院及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产生的武装力量军事法庭;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其他各级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或批准任命。⑦宪法只有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每院全体代表至少2/3的多数通过的决议,方可修改。

这部宪法生效后,直到1986年苏联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为止,一直没有修改。1988年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把一切权力归还苏维埃,成立人民代表大会——新的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它选举组成最高苏维埃,并改变集体国家元首的制度,设立最高苏维埃主席的职务。翌年5月由全苏直选代表构成的第一届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苏共总书记米切尔·戈尔巴乔夫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即苏联国家元首。此后,苏联社会各种力量和派别对宪法第6条有关共产党在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斗争,在这一背景下,1990年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以多数票通过设立总统制的决议。3月苏共中央全体会议作出三项决议:向非常人代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指定戈尔巴乔夫为总统候选人、召开苏共第二十八大。与苏共会议同时召开的第三次非常人代会于3月13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总统制,将宪法第6、7条修改为苏共、其他政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均应通过人民代表苏维埃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应在苏联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非常人代会上戈尔巴乔夫当选为第一任也是最后一任苏联总统。会后,苏联国家开始迅速走向解体。1990年12月举行的第四次苏联人代会于26日对宪法进行了苏联宪法史上最后一次正式修改,规定设立副总统职位和实行总统直接领导下的内阁制。1991年“8·19”事变后,戈尔巴乔夫辞去苏共总书记职务,苏共中央书记处发表声明自动解散,苏联议会通过决议停止苏共的活动,9月5日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最后一项法律后解散。12月8日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三国总统发表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声明,直接宣布苏联将停止存在。12月23日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决定停止活动;25日戈尔巴乔夫宣布辞去苏联总统职务;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举行最后一次会议,代表们以举手方式通过一项宣言,宣布苏联停止存在。至此,苏联宪法失去其效力基础,自然失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