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8页(1654字)

苏俄宪法的制定。苏俄宪法是《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的简称,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1917年俄国人民在列宁的领导下,取得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类历史上崭新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随之在世界上出现了。在苏俄宪法诞生之前,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确立了苏维埃制度和新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为苏俄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18年1月召开的第三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起草一部宪法,4月1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上选举组成一个宪法起草委员进行宪法起草工作,7月10日第五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部宪法除前言外,由6篇17章90条组成。第一篇为《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共4章8条。主要规定了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各民族自由联盟基础上的联邦国家;宣布消灭剥削和阶级,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政策,包括废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归全民所有,全国性的森林、矿藏、水利、农业企业等为国有财产;实行工人监督;将一切银行收归国有;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和武装劳动者等;使人们从罪恶的战争和帝国主义魔爪下解放出来;各民族参加苏维埃共和国联邦完全自愿等等。

第二篇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总纲》,共1章16条。主要规定了苏俄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确立强大的以全俄苏维埃为政权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建立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苏俄“为俄国全体劳动者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全部权力属于全体劳动居民;有特殊生活习惯和民族成分的各省的苏维埃,得联合为自治省联盟,并根据联邦原则加入苏俄;苏俄最高权力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属于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保障劳动者的信仰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免费受教育等;公民有劳动的义务、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义务;苏俄给予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民与俄国公民一样的权利;给予因政治及宗教而受迫害的外国人以居留权;不允许任何特权;不允许利用权利损害社会主义利益等。

第三篇为《苏维埃政权的结构》,共8章60条。主要规定了中央政权组织和地方政权组织及其职权。关于中央政权组织,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苏俄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地苏维埃选出的代表组成,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并对其负责,为苏俄的最高立法、号令及监督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每隔两个月召集一次,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以总的管理国家事务,组织各部以领导各个管理部门;人民委员会领导各人民委员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关于地方苏维埃政权组织,该宪法规定,地方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各该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它闭会期间,它选出的执行委员会为该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各该行政区内所有苏维埃代表以及农村、工厂等地的代表参加,由它的执行委员会依法律规定召集等等。

第四篇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共3章15条。规定了选举资格、选举程序及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

第五篇为《预算法》,共1章10条。规定了国家的预算制度。

第六篇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及国旗》,共1章2条。规定了苏俄的国徽及国旗的图案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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