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9页(431字)

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或根据有关信息,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某种违法情形或其他问题的情况下,为查明和证实有关问题,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文件、材料、证件、报表、账册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文件、材料、证件、报表、账册等的真伪,并从中发现问题。审查有时是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相对人有关问题时,先封存其相应材料,然后对其进行审查;有时是行政主体为了了解某种情况或查明某种问题而调阅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即行政主体责令行政相对人将相应材料送交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再对之进行审查。此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理行为中,有时也将审查作为其行为的一个程序。例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往往需先审查许可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行政主体在实施征集兵役行为中,要对应征公民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其他品行情况进行审查。此种审查与作为行政监督的审查虽然有联系,但不属于行政监督行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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