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页(289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行政机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香港回归前,香港政府中的财政司是一个官职;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财政司是一个机构,其负责人为财政司司长。香港回归前,香港政府的财政司直接向总督负责,在布政司署内办公,但不受布政司管辖,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的当然官守议员、立法局财务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制定财经政策,监察布政司署中的财政科、金融科、工商科、经济科、工务科以及金融管理局,每年向立法局提交政府的财政收支预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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