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农业合作社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2页(238字)

伊拉克《土地改革法》规定,按本法成立的农业合作社享有法人地位,它有占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签约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其发展生产为目的的其他权利。该法还规定,依照本法成立的合作社享有下列豁免权:印花税、公证事务税、向政府部门办理的动产和不动产登记税、向政府或民间机构(如商会、工业行会、协会等)办理的保证人聘用注册税等。由农业生产合作管理局推荐、经财政部同意,合作社可以享受工业企业享有的《鼓励工业项目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