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9页(767字)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揭发、要求处理的权利。该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或处理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诉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②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更正或者撤销原决定。

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是指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要求处理。

检举和控告都是与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的手段。但两者又有区别,其区别是:①提出控告的公民是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侵害的人,是特殊主体,而检举人不要求是直接受害的,是一般主体;②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处理,而检举一般出于正义感和社会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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