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2页(1026字)

简称“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但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占相当比重,并且将会进一步发展。因为这种公有制形式在全国城乡很广泛的范围内,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集体所有制一词始见于克思1874年的着作中,他在批判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时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私有者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在以他们的状况来看他们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4~695页)。集体所有制是根据自愿互利原则通过个体所有制合作化而产生的。由于迄今为止,社会主义都是在一些原来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在那里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还存在大量个体小农经济,还没有达到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程度,因而就不可能实现单一的社会所有;同时,农民是劳动者,对农民不能实行剥夺,而只能引导他们走合作化的道路,因此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旁边必然会出现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不同,它的生产资料不是归全体劳动者所有,而是仅归一定范围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产品也归集体所有,在缴纳国家税收后由集体支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必须遵循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我国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农业合作化和手工业合作化而产生的,是社会主义农村的主要所有制形式。在中国,集体所有制曾经有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组织形式,曾发生过“穷过渡”的“左”倾错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集体制农业中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集体所有制工商业中也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措施。我国1982年《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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