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1页(686字)
亦称“产品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包括:更换、修理有质量问题产品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产品无法使用而改用其他方式达到目的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法院判决或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入市场的产品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通常与产品责任保险结合在一起承保,但两者有根本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因产品存在的内在瑕疵而致使使用者或第三者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采用预约保险的承保方式,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就有关保险合同的各种保险事项商定好,对投保人在预约期(一般为一年)内发生的产品提供保证质量保险。有时只对某一批产品提供产品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风险一般不易估算和控制,保险人通常要在保险合同中订有共保条款,与被保险人分担赔偿责任。目前,这种保险的条款尚不统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作用并不在于转移厂家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而是通过一种形式,利用保险公司的声誉高、业务网点广的特点,增强购买者对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信心,促进产品的销售。由于保险公司只承保产品质量较好的产品,要对所有产品上加贴保险标识,客观上起到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防范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