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3页(241字)
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保险合同不是即结合同,合同的标的、危险程度等在保险期内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所难免。中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变更、缴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