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1页(24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贸易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56年3月31日制定并通过。规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同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也可以受理外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有关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发生的争议。1994年6月1日,该规则被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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