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3页(442字)

亦称自由顺序主义,法定顺序原则的对称。当事人在进行言词辩论时,可以自由进行各种诉讼行为,不必按法律规定的某种顺序进行,当事人事实上的主张与调查证据,可以混合交叉进行,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也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采用自由顺序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时间提出诉讼资料,因而使裁判赖以产生的资料更加充分。但是,采用自由顺序原则,容易拖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自由顺序原则发生的弊端,许多国家在规定自由顺序原则的同时,对自由顺序原则的实行也作了限制。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法院可以发出限制、分开及合并口头辩论的命令,或撤销该项命令。”第139条也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迟误时机所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当认为因此致使终结诉讼延迟时,法院可以依据声请或以职权作出驳回的裁定。关于意思不明确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当事人不做必要的释明或于应做释明的期日不到场时,亦与前项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与自由顺序原则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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