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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调解和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2页(378字)

当今世界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院址设在巴黎。1975年该院制定了一部《调解与仲裁规则》,并据此规则分别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和仲裁院,各自掌管调解和仲裁事务。为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商事争议案不断增多的形势的要求,于1987年对1975年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新的《调解与仲裁规则》,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规则的要求,仲裁院由来自40个国家的成员组成,每个成员均为法律专家或解决商事争议方面的专家。适用该调解或仲裁程序的案件,应属于“国际商事争议”。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发生的争端。争端各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相应的仲裁条款,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才予以受理。国际商会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国家与私人之间或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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