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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5页(358字)

国际海事组织在修改1910年救助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并于1989年4月28日正式通过。该公约已于1989年7月1日开放签字,并将在第15个国家批准之后一年开始生效。公约共有5章35条,前4章为实质性条款,最后一章是程序性条款。主要内容:增加一些新的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污损环境,即因为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重大事故而对沿海或内陆水域或与其相通的水域的人类健康或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了实质性的有形损害;特殊补偿,如果对污损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船舶或其货物进行救助没有成功,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救助人有权向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要求与其在救助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当的特殊补偿费用,实行“No Cure Some Pay”原则;明确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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