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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6页(346字)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简称。1929年10月12日,由德、奥、美、英、法等二十几个国家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此项公约,对飞机所有人在飞机运行时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规定。除国内航运部分应受该国法律的约束外,国际航运部分由此协议予以规范。该公约于1933年2月13日起正式生效,其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该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的责任等。共有5章41条,其中第3章对航空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或托运货物的责任限额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则还规定: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是自己或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则可不承担责任。中国于1965年6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加入此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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