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6页(682字)
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通过,作为对“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1978年10月16日生效。截止1994年1月,79个缔约国中有57个国家参加。中国没有参加该公约。其主要内容:①基金来源。凡是缔约国国内每年进口石油超过15万吨的石油公司,由基金会向其摊款,基金由这些摊款组成。②基金对受害方的补偿。如果由于下列情况,受害方得不到船舶所有人的赔偿或赔偿不充分,则国际基金负责给予补偿;按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免除对油污事故的责任;船舶所有人虽然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财力不足,因而无法赔偿或只能赔偿一部分;按照民事责任公约或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油污损害超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则对超额部分予以补偿。但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油污损害,基金不予补偿:油污损害是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所引起,或是由于军舰在事变期间从某一国家拥有或运用的政府非商运船舶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一个或更多的船舶的事件造成的。国际基金提供的补偿限额为4.5亿金法郎,1987年提高到9亿金法郎,折合6000万特别提款权;基金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国际基金补贴船舶所有人及其保证人按照民事责任公约所承担数额的一部分,并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补贴的条件。1984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在伦敦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修订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修订的内容是将赔偿限额划分为两个阶段,同时取消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