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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7页(444字)

中国第一次公布以调整保险关系为对象的法律。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金融监理局制定《保险条例》草案,1929年12月24日立法院会议通过《保险法》,同年12月30日颁布,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82条。由于众议纷纭,未能施行。1935年由立法院商法委员会另行起草,1936年春完成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经民法、商法两委员会讨论审议,最后呈院会,于同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4届81次会议通过,1937年1月1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修正后的《保险法》,分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和附则计4章98条。第一章总则,内有通则、保险利益、保险契约、特约条款、保险费、保险人之责任、复保险、再保险、时效等九节。第二章损失保险,内有通则、火灾保险、责任保险等三节。第三章人身保险,内有通则、人寿保险、伤害保险等三节。第四章附则,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义。但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保险公司的干预反对,复因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始终没有发出命令而未能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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