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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火灾保险业务调处要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8页(254字)

伪满经济部于1940年3月4日,召集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及日商在伪满的22家损害保险会社代表宣布。其主要内容有:特种财产(机关、特殊公司及准特殊公司的财产)由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承保,其他一般财产则以对等条件承保;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可成为特殊公司;国内保险业者要组织再保险集团、联合国内各个业者,组织强有力的协会,降低费率和代理手续费标准,务求严格总协定,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据此,原“满洲火灾保险协会”于同年8月1日改组为“满洲损害保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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