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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保险业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8页(272字)

重庆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43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计24条。主要内容:保险业除国营者外,应为股份公司;保险业以经营人身保险或损失保险一种为限,不得兼营其他事业,非保险业不得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之业务;保险公司有关申请注册、开业的条件和登记应办手续;保险业之资本总额不得少于国币500万元,其收款概以现金缴纳;保险业核准注册后,应于开业前按资金总额依照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于国库;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按规定的八款为限。保险经纪人应报由保险业公会转呈财政部核给执业证书;保险公证人应呈财政部核给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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