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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陆地兵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40页(388字)

一项特殊的政策性保险。抗日战争时期对存储或坐落在大后方,且与抗战和国计民生有关的物资设备为限的专项兵险业务。为鼓励民族工商业内迁,并保障其财产免遭战祸损失,行政院根据1937年8月25日常务会议关于迅速开办战时兵险决定的精神,于1939年夏饬令财政部再拨法币1000万元。委托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办理陆地兵险。首先在重庆试办,接着在大后方各主要城市全面展开。保险责任:凡因飞机轰炸、射击、空战及防空炮火所致之损毁暨延烧之损失;由于间谍、奸细掷弹爆炸或纵火焚烧之损失,均负责赔偿。基本费率分0.50%、0.75%、1%,另按建筑等级、占用性质及座落区计算加费或优待减费。自1939年12月至1945年8月止,承保金额279亿元,保费收入2.3亿元,支付赔款3999万元,平均赔付率为17.4%。抗日战争胜利后,此项特殊保险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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