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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合社标准救助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51页(401字)

亦称“劳合社公开格式”。由被救助船船长代表被救各方与救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被国际上广泛采用。传统的标准契约内容主要为,救助人应尽力援救受难船员,船长以全权身份出面签约;救助报酬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由协商或仲裁确定。如救助有部分成功,可在议定百分比内取得合理报酬;在被救助提供担保前,救助人对被救助财物有留置权;船长虽代表各方签订救助契约,而救助报酬应由每一被救方承担各自应付数额。1980年劳合社对此标准契约进行重大修改,对救助油轮和化学船只时,将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作了例外规定。规定只要救助人在救助时没有过失,即使救助不成功或只部分成功,或者救助受阻未能完成,则油轮或化学品船只的所有人也应支付给救助人在救助中所消耗的实际费用,以及不超过该费用额15%的附加费。这对于鼓励救助人防止油污或化学污染事故发生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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