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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关于俄罗斯共和国保险业的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52页(220字)

前苏联最高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1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规。该法宣布保险由国家专营,“一切种类和一切形式的保险,如火灾保险、运输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雹灾、牲畜死亡、歉收等保险”。但合作社组织的动产和货物相互保险不属国家专营范围之内。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负责领导财产保险,委员会设消防保险处,各地设相应机构。后来消防部分划出,消防保险处改组为保险处,人寿保险业务移交给储蓄银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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