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优先股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1页(649字)
有权按固定股息率分得股息并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其主要特点是,在公司的盈利增大时,优先股股东既可按固定股息率分取股息,又可通过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得到红利。参与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收益,还可得到红利收益,其风险比普通股小得多,使普通股股东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它的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参与的程度不同,参与优先股分为完全参与优先股和部分参与优先股。完全参与优先股的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等额分享公司当年的剩余利润。例如,某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发行的完全参与优先股股票为1000万元,固定股息率为7%,固定股息量为70万元;发行普通股股票面值为3000万元,若按10%的股利率分配股利,则普通股股东可得到300万元的股利。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参与分配剩余利润的权利,其取得红利的比例应等于固定股息率与普通股股利率的差,即10%-7%=3%,所以,优先股股东应得到3%的红利率,即30万元的红利。部分参与优先股的股东,只有权按规定限度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当年的剩余利润。它与完全参与优先股的区别在于,这类优先股的股利率有一个最高限的规定。如上例中,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发行的部分参与优先股股票为1000万元,固定股息率为7%,但同时,股利率的最高限规定为9%;这样,尽管普通股的股利率为10%,优先股股东可按规定得到2%的红利,但仍低于普通股的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