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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赎回优先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2页(703字)

亦称“可回购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的对称。公司可按约定条件在股票发行一段时间后以一定价格购回的优先股。主要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流行。其主要特点是,发行公司有权按预先约定的条件在优先股发行后的一段时间后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购回。优先股的大多数种类都是可赎回的;它们通常附有股票赎回条款,规定股票从发行到赎回的最短期限、赎回价格、赎回方式等等;公司赎回优先股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减少股息负担,通常在能以股息较低的股票取代已发行优先股时赎回。赎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溢价赎回。即根据事先规定的价格,按优先股面值价格再加一笔“溢价”(补偿金)予以赎回。②基金补偿。即公司在发行优先股后,从所得到的股金或公司盈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补偿基金,用作赎回优先股的补偿资金。③转换赎回。即公司以转换为普通股的方式,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强制赎回优先股。即在发行时约定,发行公司享有是否赎回及何时赎回的选择权。在这种条件下,赎回的主动权完全在发行公司一方,持股者只能被动地服从,但由于这种优先股的收益率较高,投资者仍乐于接受。股份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大多属于这种类型。②任意赎回优先股。即持股者享有是否赎回及何时赎回的选择权。持股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股票卖回发行公司。由于赎回的主动权在持股者一方,所以,这种优先股有较好的流动性,对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但对发行公司来说,这种优先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只能被动地作出调整,所以,大部分股份公司不愿发行这种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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