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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9页(368字)

证券发行的主要当事人。即筹资人。股票发行的主体,是股份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规范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发行人的资格一般都需证券管理机关进行认证。政府机构的资信可靠,其债券发行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的审查批准,故其发行资格无需证券管理机关认证。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信可靠,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体系也比较健全,证券管理机关一般不对其发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的经济情况复杂,经营风险较大,资信可靠程序不确定,其发行资格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各国对其发行资格的要求,主要有: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盈利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证券发行章程,财务状况良好且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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