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商资格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26页(311字)
可直接向财政部申请承销和投标国债的承销商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中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指出,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这些金融机构需符合这样的条件:①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②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③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两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④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