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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上市审批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60页(181字)

审查、批准基金券上市的机关。中国目前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行上市的基金,发行期满可向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经批准即可上市;凡在1993年5月份之前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成立的基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规范后才能向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批准后即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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