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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棱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90页(374字)

1994年4月29日,中国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简称“建材集团”)、珠海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棱光公司”)分别发布公告,宣布恒通公司受让建材集团持有的1200万股棱光公司的国家股,由此,开创了国家股大宗协议转让的先河。此次转让,采取的是协议转让方式。即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棱光公司国家股中的1200万股定向转让给恒通公司,受让价格为每股4.3元。这样,恒通公司成了棱光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棱光总股本的35.5%,已超过30%;恒通公司本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向棱光公司股东发出全面收购的要约,但考虑到协议收购的对象是棱光公司股本中不可流通部分,所以,恒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要求豁免其全面收购的要约义务,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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