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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重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0页(492字)

中国关于公司重组的特殊规定。中国政府规定,公司重组必须经公司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申请重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公司的生产设备或技术比较先进;②公司的产品为社会所需要;③公司的投资额大、资金周转期较长;④公司破产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股东会议、董事会或债权人有权提出重组申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15天内,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应委派或聘请3~5名重组人组成重组小组。重组人可由股东、董事或有关专业人员担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债权人应分别委派1~2名代表为公司重组监督人。重组小组可以代行董事会的职权,接管公司有关业务和财务的一切账簿、凭证、文件等,接管公司的生产经营权,接管、行使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拟定和执行重组计划,召集股东会议和债权人会议。重组工作应在重组计划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80天内完成。重组工作完成后,重组小组应将重组期间接管的工作及有关业务和财务的一切账簿、凭证、文件等移交董事会,董事会重新行使职权,重组人和重组监督人自动卸任。如果公司重组后,仍无法摆脱困境,可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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