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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1页(325字)

参加和解或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就有关破产事项举行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其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可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一种非常设机构,有第一次会议和中间会议。债权人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召开日期在受理破产案件通告和对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中说明。此后的会议均为中间会议,由法院认为在必要时召开,也可在清算组或者1/4以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享有对债务人及其破产财产的处置权。其主要职权是:①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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