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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型投资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44页(469字)

“现金型投资基金”的对称。在发行基金证券、募集资金之前,先由基金组织的发起人垫支相当于募集资金数量的证券,然后,发行基金证券、募集资金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在这种基金形成中,投资信托机构在以发起人身份发起设立基金组织时,先垫支相当于所要募集资金金额的各种证券(即基本证券),并通过信托关系将这些基本证券委托给受托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和保管人(一般为一家银行)保管,然后,发行基金证券、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归还给基金发起人。在这个过程中,发起创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信托机构通常就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这种基金的优点是,投资信托机构先垫出全部投资证券,有利于避免发券募资过程中的投资机会损失,同时,基金组织的形成相对容易;缺点是,基本证券是投资信托机构在基金创立前购进的,它按提交给同一信托机构(以受托人身份)运作和银行(以保管人身份)保管时的当日行情为计价标准,如果证券市场当日价格较高,则对基金投资者相当不利,而对发起人则相当有利,所以,这种基金的设立,容易受到投资者的怀疑和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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