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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81页(731字)

期权买方为取得期权而支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它是一份期权合同的总价,是其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之和。从理论上讲,期权价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一般,设Ec代表买权执行价格,EP代表卖权执行价格,Rc代表买权合约的市场价格,RP代表卖权合约的市场价格,PM代表合约持有者购买合约时的期权费。如果买权合约的市场价格高于它的执行价格,即Rc>Ec,合约持有者执行买权可获得利润为RC-(Ec+PM);如果卖权合约的市场价格低于它的执行价格,即RP<EP,合约持有者执行卖权可获得利润为EP-(RP+PM)。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合约持有者均有利可图,称为赚进或价内(in-the-money),这时的期权价格既包含了内在价值,也包含了时间价值。在期权处于赚进时,如果RC<Ec+PM或EP<RP+PM,虽期权合约市价高于买权的执行价格或低于卖权的执行价格,但考虑到持有者购买合约时支付出的期权费因素,合约持有者执行合约无利可图,这时期权价格包含的内在价值降于零之下,也即只包含时间价值。它反映某些投资者预期在期满日之前,已购合约的价格会提高到这个价值之上,能实现期权机会利润。如果在Rc-Ec<PM或EP-RP<PM的情况下,期权合约持有者没有执行期权,便等于放弃了时间价值。这部分价值由期权出售者获得。如果买权合约或卖权合约的市场价格等于它们的执行价格,称平价(at-the-money)。如果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低于买权的执行价格或高于卖权的执行价格,称输价或价外(out-ot-the-money)。在平价和输价的情况下,期权的价格不包含内在价值,若合约持有者没有执行合约以至合约失效,则时间价值被合约出售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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