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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8页(471字)

资本或营运资金的一部或全部由外资构成的金融机构。根据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包括下列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外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这里讲的银行是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是指由中外金融机构合资经营或外国财务公司在中国开设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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