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81页(729字)
1933年美国国会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并于1935年修改过的有关利息管理的条例。条例规定,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不能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支付的利率不得超过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上限。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各家银行为了争取存款,竞相提高利率,使筹资成本大大增加。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过后,美国国会为了避免银行支付过多利息而经营风险大的业务,通过了包括Q字条例在内的银行管制法案,对银行业务经营作了许多限制,使银行存款成本相对稳定下来。然而,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与发展,市场利率已高于原来规定利率上限2.5%。商业银行由于受Q条例的限制,存款利率低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极大影响其筹资能力。在各商业银行强烈呼吁下,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57年将利率上限从2.5%提高到3%,1962年又提高到4%,但情况仍未改善。20世纪60年代后期,严格控制利率上限的金融管理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的变化,矛盾更加尖锐。一是通货膨胀加剧,而存款利率始终处于低水平,使储蓄招致亏损,广大存款户强烈要求放松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也由于国内存款减少,被迫到欧洲美元市场按高利率筹措资金。二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存款日趋激烈。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Q条例的限制,抢走了银行原有存款和潜在存款,引起银行界强烈不满,迫使联邦储备委员会逐步放松对银行存款利率的限制。1973年取消对10万美元以上存款利率的限制,1978年又取消对1万美元6个月以上存单的利率限制;1983年10月起,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可自行决定1个月至30个月的存款利率限制。至此,美国50多年来实行的严格利率管制已正式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