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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81页(344字)

1933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关于缴存法定准备金的规定。它规定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包括其国外分支行在总行账面上存款),必须缴存法定准备金。1969年10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这个条例作了修改,规定美国银行从国外分行借入欧洲美元数额超过1969年5月水平的增加部分必须缴10%的边际法定准备金,其目的在于降低资金流入美国的速度。由于美国投资环境好,大量资金涌入,从而相应的资本投资收益反向流出,扩大了美国经常项目收支逆差。同时,配合国内经济政策,为抑制不断加剧的通货膨胀,把M字条例作为倾向紧缩政策的一项措施。但由于这种边际法定准备金只适用于向美国国内公司提供贷款的美国银行,不适用于外国银行,从而削弱了美国银行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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