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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混合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90页(709字)

政府贷款或赠款和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相结合使用的贷款。混合贷款的综合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期限也长,但要求借款国使用该项贷款购买贷款国的物资设备。多数国家的政府混合贷款可提供商务合同金额100%的贷款额度。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外国政府和银行或信贷机构联合为某一项目贷款,政府之间签订贷款协议,利用两国银行之间原有的买方信贷额度与协议,在贷款的利率和条件上给予优惠。如瑞典、挪威、加拿大方式。这种方式在处理手续上双方熟知,较为简便。②外国政府授权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以贷款总协议或专项协议的形式向借款国政府授权银行提供“混合利率”的混合贷款,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政府预算给予利差补贴。如奥地利、英国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的资金来源、用款形式和其他混合贷款相同,但利率较一般贷款低,手续简便。两国银行间需按项目商签贷款协议,用于特定的项目。③外国政府和银行或信贷机构分别按照一定比例为某一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各签各的贷款协议,按照不同协议的不同规定分别用款。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方式。这种方式由于项目资金来源不同,申请和批准贷款的渠道及形式亦不相同。因为两个协议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因此难以做到同步用款,须在商务合同中对用款期限和还款起点做出相应规定。④外国政府和银行分别和某一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并分别签订协议。但规定两个协议同时生效并以相等比例用于同一项目,政府贷款部分亦通过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行执行。这种方式尽管项目资金来源不同,但批准贷款的渠道及用款形式相同,可以保证同步用款。由于商业贷款部分利率高而且不固定,每次用款均需调整,银行手续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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