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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付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0页(230字)

亦称“国际结算受票人”。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或开给票据的当事人。对于未承兑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强迫付款人付款。但对于一经承兑的票据,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票据到期一定付款的义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该负责查核一连串背书的连续性,而不负责背书人签字的真伪。而“英国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不能取得票据的权利,付款人向执伪造背书的善意执票人付款后,不能免除自己付款不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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