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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提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1页(283字)

持票人将票据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分为两种:承兑提示,即持票人将未到期的远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付款提示,即持票人将即期票据或已到期的远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承兑提示必须现实地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否则不发生效力。如以出票人自己为付款人的票据,可在出票时就办理承兑,无须另作承兑的提示。远期票据的承兑提示应在合理时间或出票日后一年之内提示;即期票据的付款提示应在付款到期日或次日的两个营业日内提示。提示必须在付款人的营业地点及正常营业时间进行。持票人如不按规定提示,将丧失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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